無需其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内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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