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納交接必須明确交接,分清責任,賬目、現金、銀行存款、支票、欠條、财務章、法人章、銀行對賬單調節表一定要在交接表上寫清,做到帳實相符,并且要有領導簽字鑒交。
2、交接要有監交人的,三個人都要簽字确認,而且以前未處理完的賬務要處理完畢才能交接。
3、收款憑據的傳遞。在日常工作中,出納可能會收取一些現金,必然會開具收款收據。對于非ERP等系統制作的收據,應該由會計人員在使用前登記,并保證編号是連續的,作廢的必須全部聯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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