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有何區别,說明如下:
1、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2、訂金并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是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相關說明:
1、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産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
2、商品房交易中,如果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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