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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簡章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27 16:44:27

  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是一所民辦本科院校,學校坐落在曆史文化名城古長安。現有數學與應用數學等專業,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簡章”,此文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2022年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簡章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各界、考生及家長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

  辦學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院

  辦學層次:本科

  學制:四年

  學院國際代碼:13683

  學院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皂河路2号

  郵政編碼:710100

  學院招辦電話:029-68084661029-68084662

  網址:http://www.xacxxy.com

  第四條 證書頒發。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本科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本科畢業生基本要求,由學院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由學院頒發相關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設立由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招生工作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院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的考生,學院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其他語種均可報考,應試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進校後必修英語,請此類學生慎重報考。

  第九條 學院預留計劃為機動指标,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考我院上線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我院本科總計劃數的1%。

  第十條 我院錄取專業優先滿足第一志願專業。

  第十一條 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及錄取批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錄取;非平行志願的省份及批次,先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若第一志願不滿時再考慮第二志願考生。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将以語數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十二條 在允許退檔省份的投檔錄取過程中,為保證被錄取考生的權益,有強烈意願放棄就讀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内按要求發送退檔申請書等附件材料,學校将予以退檔。不允許退檔的省份,學校将按生源省份的招生錄取政策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 在錄取過程中,如各專業報考人數與計劃嚴重不平衡,經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部門協調同意後,将對個别專業的招生計劃做出适當的調整。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省考專業課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須達到生源地藝術類本科控制線,錄取時按專業課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時,按照文化課語數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與各省錄取政策不一緻,以各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十五條 對于高考科目及錄取改革的省份,錄取政策按所在省的招生錄取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條件的要求嚴格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最新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收費标準

  第十七條 各專業均按學年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标準按抄送陝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及教育廳的标準執行。

  第十八條 退費按照陝西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陝西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陝價行發〔2005〕148号)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院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多種方式并舉的獎勵資助體系。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若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緻,以國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适用于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2022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由延安大學西安創新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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