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規定自願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共同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發放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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