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内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緻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願離婚、财産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财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财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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