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屋不能租賃: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産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争議的。
5、屬于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标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産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産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将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确認和變更,分别載入房地産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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