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婚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複婚登記。複婚登記适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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