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适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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