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2、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3、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并保存備查。4、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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