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征,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在借據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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