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每年補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非因以上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開始工作時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另外,用人單位還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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