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具體内容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3、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
4、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
5、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确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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