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主動性,即行為人是主動地要求他人給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為人總是以所掌握的職權為條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對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賄者通過要挾迫使對方向自己給付财物,而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表現為權錢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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