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采礦權的方式有協議、招拍挂、探礦權轉采礦權三種,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标拍賣挂牌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标拍賣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産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産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采的礦産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産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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