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區分是濫用職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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