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的,其父母沒有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進行分配。因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的所有權人是夫妻兩人,根據《物權法》規定,隻有物的所有權人才有權對物進行處分。因此,隻有夫妻雙方有權對其所有的财産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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