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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