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中沒有“緊急招投标”的概念。為壓縮“招投标時間”,一般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1、采用“邀請招标”形式,較“公開招标”縮短時間,程序相對簡單。但一般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2、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可省去資格預審時間,但加大了競争性,增加了評标工作量。
3、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例如:競争性談判、詢價、直接采購部分其餘進行招标。能否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如未法定招标的範圍,則必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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