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沉箱作業條件差,對人員健康有害,且工效低、費用大,加上人體不能承受過大氣壓,沉箱入水深度一般控制在35米以内,使基礎埋深受到限制。因此,沉箱基礎除遇到特殊情況外,一般較少采用,具體适用于如下4種情況:
待建基礎的土層中有障礙物而用沉井無法下沉,基樁無法穿透時;待建基礎鄰近有埋置較淺的建築物基礎,要求保證其地基的穩定和建築物的安全時;待建基礎的土層不穩定,無法下沉井或挖槽沉埋水底隧道箱體時;地質情況複雜,要求直接檢驗并對地基進行處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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