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期間調整工作崗位應當經職工同意,且有醫療機構證明女職工在孕期不适合原崗位的,可以調崗。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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