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戒毒一年後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法律依據】
根據《禁毒法》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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