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丢失可以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登報公告土地證書的滅失;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後補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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