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标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産、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号而未取得批準文号的原料藥生産的;
(六)所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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