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過錯責任的認定是:
1、重婚的,重婚情形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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