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
1、根據因果關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2、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1)路權。(2)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3)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4)特别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别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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