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是: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導緻租賃合同解除的,應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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