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财産管理等事宜委托給監護人;
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後,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願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财産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
協商确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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