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176條規定: 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人同存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物的擔保人行使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行使債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對于第三人作為物保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責任份額的情況,原《擔保法》是這樣規定的: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如下:
1、物保價值高于保 證時,份額均等;
2、物保價值低于保證時,以實際價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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