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健康情況、孩子意願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态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确定孩子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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