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鑒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于勞動者工傷鑒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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