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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婚前财産如何界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1 13:23:42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的有:一方的婚前财産、專用的生活用品、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等。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産屬于婚前财産,系個人财産,而非夫妻共同财産,在離婚時配偶是無權請求分割的。但是,如果擁有房産的一方自願分割給配偶的,可以由其決定分割比例。除此之外,如果離婚時另一方經濟特别困難的,擁有房産一方應該從房産等個人财産中給予其适當的幫助,給予的具體金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但是,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産,結婚後在房産證上加上了配偶姓名的,該房産屬于夫妻共有财産,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第四十二條适當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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