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内,不得在黨内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法律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内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内職務。對于在黨内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确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内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内不得在黨内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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