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山林權屬争議地區的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發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權屬争議的調解處理(簡稱調處,下同)均适用本辦法。本省與鄰省發生的山林權屬争議的調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第三條調處山林權屬争議應當堅持逐級負責,分級調處,主動協商,着重調解的原則。調處山林權屬争議過程中,各方必須做到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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