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能退,說明如下: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内,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2、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确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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