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如果學校未盡到職責由學校承擔,具體處理辦法要分析具體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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