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内駕駛機動車。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機動車駕駛員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實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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