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并不是法律行為,而屬于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是能引起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而要約隻是一個意思表示,當要約、承諾之後合同才成立,要約單獨不會引起法律後果,所以要約不屬于法律行為的範圍。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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