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況對待:
出生後兩個月内需向該新生兒出生的助産機構提供新生兒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章的病曆首頁、分娩記錄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超過兩個月,需向轄區内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供母親分娩單位出具的病曆信息複印件及《出生信息登記卡》;父母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超過當年申辦,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報落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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