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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亵的出庭作證是如何規定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1 20:30:45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證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l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時,經法院準許,可以不出庭,由當事人提交書面證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實無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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