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一審中被判決離婚的,雙方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為上訴期,法院在一審中判決離婚時一般要告訴當事人在上訴期内結婚,因為在上訴期内,判決還沒有生效,對方可能會有提起上訴的可能,若雙方均未在上訴期内提起上訴,上訴期限屆滿則判決生效,也就是說雙方從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都沒有提起上訴,那麼這個判決就生效了。如果是二審中被判決離婚的,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則自雙方簽收判決之日起,判決生效,即自雙方收到二審的判決書之日起,判決書就生效了。離婚判決生效後也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什麼其他手續,判決書生效,則雙方的婚姻關系就已經解除了,實務中,拿到離婚判決書之後最好要找法官要一下生效證明。以證明判決書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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