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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歸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2 04:04:37

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歸誰?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通訊員劉娅報道:車位緊張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車位的主意人防車位産權歸誰?可以租賃買賣嗎?廣州市白雲區法院2月7日公布了一宗類似案件,法院判決駁回了業委會要求确認“人防車位管理權歸我”的訴訟請求,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歸誰?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歸誰(人防車位管理權歸我)1

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歸誰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通訊員劉娅報道:車位緊張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車位的主意。人防車位産權歸誰?可以租賃買賣嗎?廣州市白雲區法院2月7日公布了一宗類似案件,法院判決駁回了業委會要求确認“人防車位管理權歸我”的訴訟請求。

業委會:人防車位管理權歸我

廣州市白雲區某花園小區二期負一層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該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月由合某公司負責開發建設,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于2003年驗收合格。

上述人防工程平時用途為車庫。大部分車位已由開發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轉移登記至業主名下,剩餘26個車位仍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該人防車庫委托給某家物業公司統一管理,并對該26個車位收取租金。

該小區業委會認為,雖然人防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收益權歸投資者合某公司,但開發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區房屋産權售予業主,即開發商已通過收取售房款的方式獲得投資回報,故該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由合某公司轉為全體業主,相應的使用權及收益權亦應一并轉移給二期全體業主,由業委會對人防工程車庫進行管理及收益。

據此,業委會起訴要求開發商合某公司、某家物業公司向其交還未售出的26個人防工程車位(以下簡稱訴争車位)的管理及收益權。

合某公司辯稱其不同意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院:人防車位屬國家所有

法院查明:涉案車庫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過廣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工程驗收。訟争車位目前初始産權登記在開發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業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買賣合同第3頁中約定,“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内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内,不再另行計價”。

法院指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合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者,且訴争車位仍初始登記在其名下,故對訴争車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權利。其次,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書》,涉案車庫的建築面積亦未作為涉案小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綜上,該業委會主張收回訴争車位管理及收益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業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業委會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購買車位前應了解

經辦法官說,利用小區人防空間為小區業主設置停車位,有利于緩解“停車難”問題。但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确,以及小區業主權利意識的增強,導緻近年來關于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收益權的争論不斷。民法典規定,國防資産屬于國家所有。人防車位用于國防目的,應屬國家所有。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法官說,由于人防車位在租賃、交易、産權登記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規定,故消費者應了解小區人防車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時應咨詢當地人防或不動産交易部門确認車位權屬,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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