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些車主朋友聊天的時候,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話,我的車買的是“全險”,所有的損失都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即使是全責也夠陪了,等等。
但真的如車主朋友所說的那樣,如果發生事故,買了全險,自己真的就不會出錢了嗎?今天律行家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全險
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保險概念,《保險法》也并沒有“全險”的字眼,“全險”隻是一種通俗的說法,主要是指給自己的車買了較多的保險,當然也不可能是買了全部的險種。
我們大多數車主口中所說的“全險”通常是指給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車損險、盜搶險、車上人員險、車輛涉水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以及不計免賠等等。
另外還有一項賠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關于該賠償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在司法實踐處理中也不盡相同。
現在主流的觀點是認為交強險中的傷亡賠償金的限額裡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交強險的傷亡賠償金中将該部分賠償先于支付,如傷亡賠償金不夠了,可以由商業三責險進行補充,但在商業三則險的保險合同約定中,明确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屬于免責的範圍。
所以對于車主來講,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傷害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最好由交強險先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賠付,再有商業三責險進行補充賠付。
所以,買了“全險”也不代表你真的就可以不出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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