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賦役合并;役入田畝;納銀代役。
1、把田賦、力役和其他各種名目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征收,原來按戶丁征役的辦法一并改為攤入(實際執行過程中并未全部攤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畝規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畝攤派);
2、一概由官府征銀雇役,基本上演變為固定的丁銀,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3、除蘇、松、杭、嘉、湖地區仍征收本色漕糧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賦一概改收折色銀;
4、簡化征收手續,取消裡甲征收的層次,直接由官府折辦收解。
影響: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納銀代役——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松弛;
2、賦役征銀(部分)——适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3、有利于消除征稅中的不合理現象,同時簡化了征稅手續,減少了地方官員漁利百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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