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明确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舉足輕重,其中對雙方事故責任的劃分還可能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故訴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問題常常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但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對訴訟當事人異議的審查力度還遠遠不夠,這除了受當事人舉證能力有限、法官對交通事故認定不具備專業優勢等因素影響外,還與法官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識模糊密切相關。這就需要我們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分析,以促進法官在訴訟環節更好地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的救濟途徑。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尋求救濟:第一,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第二,就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舉證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異議人在申請複核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終止複核。
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的處理。由于對交通事故認定存在異議,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有着嚴格的條件限制,且上述兩種救濟途徑不能同時使用,故在司法實踐中異議人通過複核程序改變交通事故認定結果非常困難,大量當事人包括發生事故雙方和保險公司選擇在訴訟中提出異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事故責任的劃分上。對于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法官究竟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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