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的處理: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産生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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