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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韓國主光會社向中國中瑞公司購買有光紗,合同約定數量為38000千克,單價為FOB上海3.28美元/千克,價款共計124640美元。
合同簽訂後,主光會社按照約定開立了金額為124640美元,受益人為中瑞公司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中瑞公司将貨物從上海出運,目的港為巴西桑托斯港。裝箱出運時,主光會社委托中瑞公司職員驗貨,中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場認可質量後出運。
後中瑞公司得到了信用證價款124640美元。兩批貨物運抵巴西桑托斯港後,巴西的最終用戶認為貨物嚴重受潮,無法使用。
主光會社向中瑞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中瑞公司否認有質量問題,雙方未達成一緻意見。
本案中,主光會社提出适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處理本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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