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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