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由以上規定可知,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在稅前扣除,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扣除比例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二必須是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三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企業按規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但沒有按要求撥繳,而是直接以發生的符合工會經費開支範圍的支出發票等列支,其支出不得作為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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