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産人、準禁治産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産人;
(4)外國人;
(5)法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确定監護人。協議确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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